当前位置:首页 >> 机构信息 >> 厅 职 责
厅 职 责

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责

   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、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,结合全省实际,拟定相应的政策、行政规章和具体改革方案,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
    (二)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,制定行政规章、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2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
检查职权,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,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。

    (三)拟定全省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;规划全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,组织建立、健全就业服务体系;制定全省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规定,培育和指导劳动力资源开发市场,推动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;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、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、政策,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;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;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、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;按分工制定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,组织拟定实施办法。

    (四)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、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,组织拟定实施办法;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;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、企(事)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;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、政策的指导下,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,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并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;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;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、表彰、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、政策和措施;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;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,制定技工学校、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。

    (五)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;参与研究制定全省“农转非”政策;制定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,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、规则;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;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,拟定相关实施办法;负责企业单位政策性安置和工人及工人岗位调配工作,参与推荐、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。

    (六)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;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;拟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;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;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。

 
[1] 2 3